8月26日,新华社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》(以下简称《资源税法》)全文,《资源税法》规定:
◆ 砂石原矿或者选矿按照1%-5%或者每吨(或者每立方米)0.1-5元税率征收;
◆ 砂石矿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。
◆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,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;
◆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、低品位矿、尾矿的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;
◆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,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。
《资源税法》的正式出台,将从税率上影响我国砂石矿山开采成本。正式文件公布的砂石资源税可调动范围较此前公布的信息较大,充分体现了中央尊重各省市区砂石矿山开发的差异,是较为“人性化”的法律法规。
《资源税法》规定:我国砂石矿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。砂石资源税:1%-5%或每吨(或每方)0.1-5元。
相较于此前发布的《资源税法(征求意见稿)》内容:对砂石(天然砂、卵石、机制砂石)征收1%-5%或者1元-10元/立方米资源税——《资源税法》正式发布文件:
◆ 大幅降低了砂石从量计征的资源税率;
◆ 将砂石矿归纳到“非金属矿产岩石类”,这是和“征求意见稿”明显不同的地方。
《资源税法》对砂石资源税税率作出明确规定
《资源税法》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,体现了中央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;从税率的角度支持尾矿制备机制砂石骨料,因地制宜对待全国各地砂石矿开采的不同情况,体现了对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,适应了绿色协调共享发展的理念,将对我国砂石产业、尤其是机制砂石产业的绿色发展、高质量发展起到巨大的支撑作用!